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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法院司法警察办理首例司法制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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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巫溪法院对一名拒不配合安检、辱骂安检执勤司法警察的人员提请司法拘留,这也是巫溪法院首例由司法警察提请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


2023年8月15日上午,金某在接受安检过程中,不听从司法警察引导,拒不配合安检,并对执勤法警进行辱骂,执勤干警经多次劝阻无果后,迅速组织警力将其控制并强制带离。


司法警察大队受理案件后,立即对当事人及在场执行干警进行询问,固定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相关证据,确定金某的违法事实,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金某处以拘留。案件受理后,经司法制裁案件警务工作会研究,报领导批准,巫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金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礼道歉,接受法院处罚,未提出复议。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对辱骂哄闹,扰乱安检秩序当事人提请司法制裁,能够更好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维护法院安检秩序及诉讼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文 |马建君

  图 |马建君

  编辑 |巫溪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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